法律翻译的精确与模糊
法律翻译的精确与模糊
李海燕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摘 要: 语言本身存在模糊表述,法律本质上也要求存在精确表述和模糊表述。因此,法律翻译中必然涉及精确和模糊的表述问题。在分析法律翻译中存在精确表述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法律翻译原则的模糊性和法律翻译中存在模糊表述的原因。提出只有恰当运用精确表述和模糊表述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翻译的目的:信息传递,并针对具体法律翻译问题,提出两点翻译策略。
关键词:模糊;精确;法律翻译
前言
语言既有表达精确概念,也有表达模糊概念的词语,也就是说,语言兼具模糊表述和精确表述两方面特征。法律语言也兼具这两种特征。体现在词语层面包含精确词语和模糊词语。所谓精确词语就是指意思明确、意义单一、内涵和外延特定的词语。如“法官”。而所谓模糊词语,是指内涵无精确涵义、外延无特指的词语。如“情节轻微”。因此,在进行法律翻译过程中遇到精确词和模糊词的处理方式应该有所差别。本文在阐述法律翻译存在精确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模糊表述存在的必然性。提出了精确和模糊在法律翻译中相辅相成,共同存在的必然性,力图探讨具体法律翻译实践中如何进行模糊和精确翻译的策略问题。
1法律翻译的精确表述
法律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法律习惯语言。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公务用语。法律之目的即为“定分止争”,因此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原则就是语言的准确表述,即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确,不模棱两可,以达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另外,法律一向以严谨著称,它通过确定人们的基本权利、义务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人们可以从法律中得到如何行为的指向,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如果法律条文涵义含糊不清、意指不明,则人们必然会进退失据,社会将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在处理法律翻译过程中,精确表述为很多学者认同。
李克兴将法律翻译的文本分为四大类:(1)国际公约及双边或多边条约、宪法、法规、条例; (2)司法机构的各种公文,如法庭判决、案例报告、各种诉状、答辩书以及各种举证、取证文书等; (3)合同、协议、契约以及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如遗嘱、文凭、出生证等以及(4)公司、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等等。指出法律文书的性质不同,对其译文的精确度要求也不尽相同,并把第二类和第四类的某些文件归为“准法律文件(quasi legal documents)。认为翻译准法律文件时,可把准确作为准则; 而对付正式程度较高、责任重大的法律文件,则非以精确为原则不可。(李克兴,2007)同样强调法律翻译的准确性的有吕俊和侯向群,他们认为法律翻译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条理清晰;2)语言明确;3)
行文严谨;4)符合规范格式。(吕俊,侯向群,2001)
2 法律翻译的模糊表述
2.1 法律翻译原则的模糊性
翻译的基本原则是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无论是严复提倡翻译的原则是信、达、雅, 还是林语堂在严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忠实、通顺、美的三个标准。抑或傅雷的翻译标准“重神似而不重形似”, 还是钱钟书认为“化”境是文学翻译上的最高标准。以及李克兴针对法律翻译提出的六项应用性原则:1)准确性和精确性;2)一致性和同一性;3)清晰和简练;4)专业化;5)语言规范化;以及6)集体作业。(李克兴,2007)无论学者提出何种翻译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就会发现,所谓翻译原则的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对翻译原则所执行的标准度是模糊的、渐变的,没有明确的界限的。因此,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过程中,遇到模糊与精确的选择问题。
模糊性,在《辞海》中是被这样定义的: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一概念的本原意义源自模糊数学,出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L·Zaden)教授提出的模糊集理论。在传统的二值逻辑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属于集合A,要么属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况。但是,现实世界中还有大量的客体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现象。札德指出:“这种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伍铁平,1999)
2.2 法律翻译模糊表述的原因
(1)法律翻译中存在模糊表述,是由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法律语言的模糊表述成因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构成模糊法律语言的主体(刘蔚铭,2003)。语言作为一个符号体系,有它自身表述的局限性。语言材料总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所要表达的现实现象总是无限复杂、具体而个别的。对未知的法律现象,在人们没有认知之前,要让语言做出科学预见,给予科学的概念和解释,也是不可能的。要让有限的法律语言去承载、传递无限的法律信息,如不使用模糊语言,必然是大量繁杂的工作。法律语言正是有了模糊表述,才能以较少的文字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法律语言的模糊表述在具体翻译中设计诸多层次,而词汇层次的模糊表述最为明显(杜金榜,2001)。如汉语法律文本中经常提到“适当、若干、其他、严重、从重、从轻、减轻、必要、明显、重大、恶劣、显示公平、合理的、数额巨大”等词语在语义上具有不确定性,较为模糊。英语法律文本中也是如此,如“further, general, perfect, somewhat, properly, less than, not morethan, within, reasonable, other, necessary”等。这些模糊词语不仅具有概括性、灵活性的特点,而且还有丰富的法律内涵。
(2)法律本身具有模糊表述。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它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对于各种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象,最超前的法律也有难以预见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律具有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法律的模糊表述,如果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从罪到非罪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如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模糊。因此,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就会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面前往往体现出模棱两可的状况。因此,法律除了明确、肯定的一面以外,还有模糊的、概括的一面。运用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调整时,适当运用模糊语言作辅助,可以确保规范的周密和完备。
法律语言和法律本身的模糊概括性决定了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必然采用模糊手段,以期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3 法律翻译的精确和模糊策略
法律语言中的准确表述和模糊表述是相辅相成的,表意的准确、完备往往是靠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共同完成的。因此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文本所承载的信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3.1对等策略
(1)(原文)精确表述-(译文)精确表述
针对原法律文本中涉及法律术语、法规名称、机构名称等专有名词的翻译。如award (仲裁裁决),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美)《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commission of appeals(美)上诉委员会等。
(2)(原文)模糊表述-(译文)模糊表述
鉴于英汉两种语言都存在模糊现象。虽然英汉两种语言中词语的模糊表述也不尽相同,但仍然可以进行对等处理。当法律文件中含有概括性的模糊表述时,在翻译过程中可采用选用译入语中相应的模糊表述。
法律模糊语言包括 1) 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述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 more or less 等;2) 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述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possible,excessive 等;3) 模糊蕴涵,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 nighttime 在普通法上认为“黑夜”或“夜间”指日落后至日出前没有足够的日光以辨认人的面容的一段时间。但是美国现代刑法典规定,“黑夜”或“夜间”指日落后30分钟至日出前30分钟的一段时间;而有些判例法则认为日落后1 小时至日出前1小时的一段时间为“黑夜”或“夜间”。在翻译过程中,1)和2)可选择相应的模糊表述。
例1)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If heavy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or the collective,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
例2) The Licens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take any proceedings in any of the aforesaid matters;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Licensor may, at its own discretion and cost, prosecute or otherwise stop or prevent such actual or threatened infringement in the name of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or either of them, and in each case the Licensee shall render all reasonable assistance required by the licensor.
被许可方无权就上述任何行为起诉或要求许可方起诉,但许可方可自行决定并自付费用,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名义或任何一方名义,对实际发生或似将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或防止该等侵权行为,无论许可方采取前述何种行动,被许可方均应提供许可方所要求的一切合理协助。
3.2 同义异形策略
以实现信息传递为根本目的,当原法律文件中使用精确词时,在内涵意义相同的情况下译文可选用模糊的表述方式。
(1)(原文)精确表述-(译文)模糊表述。
例3)It is two and two makes four that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administered by the defendant was minimal, and not excessive.
很明显,被告施加的体罚属于最低程度,并无过当行为。
(2)(原文)模糊蕴含:(译文)补译处理。
针对模糊语言的第3)种情况模糊蕴涵,可补译出当地所适用的标准。使其模糊的蕴含有比较清晰的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nighttime,在翻译过程中可补译出具体所适用何种情况。
结论
法律翻译的模糊与精确是相辅相成,不可偏颇的关系。在法律翻译过程中,无论表述方式如何,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信息传递。在实现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模糊表述与精确表述缺一不可。
(摘自2008世界翻译大会论文集)
(编辑:艾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