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名称英译现状述评(上)
我国法律名称英译现状述评
申海平
上海市浦东翻译协会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
(摘自2008世界翻译大会论文集)
摘要:法律名称是法律的灵魂与眼睛,其译文的准确、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译文接受者对法律内容及效力等级等的判断,译好法律名称在法律英译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名称中的“法”字译为Law, “ 条例” 译为 Regulations 、 Regulation 等,“ 办法” 译为 Measures 、Procedures 等, “ 规定” 译为 Provisions 、Rules等。以上英译是否正确或可行,如何英译方能达到准确、规范,不能仅仅从目前各类字典的释义确定,而是应根据英语国家法律名称,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及参考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法律名称的英译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判定。惟有如此,方可实现我国法律名称的英译在源语与译入语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最大化对等。
关键词:法律;名称;翻译;述评
1. 引言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的需要,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已开始了法律英译的组织和审定工作,并出版了一批涉外法律(中英文)的汇编本。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更加方便国内外各方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
号),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英译工作逐步展开。在法律英译的过程中,首先涉及到的是法律名称的英译。众所周知,法律名称是法律的灵魂与眼睛,其译文的规范、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译文接受者对法律内容及效力等级等的判断,译好名称在法律英译中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法律名称的英译还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英译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法律名称应当包括三要素,一是反映法的适用范围的要素,二是反映法的内容的要素,三是反映法的效力等级的要素(周旺生,2006:499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类法律名称,就是由上述三个要素构成。在法律名称三要素中,第一个要素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上海市 ” 等的英译一般不会发生问题,第二个要素的英译因法律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第三个要素 也被称为体例词,笔者在此仅就该要素的英译加以述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可将我国法律主要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形式,本文以下就按此分类展开述评。述评的具体方法是,首先介绍当前我国法律名称英译的现状,然后从词典的释义以及英语国家法律名称用词出发对这些英译进行辨析,在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及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法律名称英译用词的基础上,最后提出笔者的意见。
2. 法律名称的英译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律的名称一般以 “法 ” 这一体例词结尾。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其余法律中的“法”字均被译为Law,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译为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译为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Law一词含义广泛,其意义从抽象和具体释义很多,目前常见的法律词典如《牛津法律大词典》(以下简称《牛津》)、BLACK’S LAW DICTIONARY (以下简称BLACK’S )、《元照英美法词典》(以下简称《元照》)对其解释是比较全面的,可统指法、法律。从词典释义而言,用 Law 译 “ 法” ,似无错误。
但考察一下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的法律,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国家法律名称中都没有使用Law 一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某一成文法律可以称作a law,但法律名称中与我国法律名称中的“法”对应的主要是Act 。如,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有些法律名称中同时包含Law 和Act两个词,其与我国法律名称中的“法”对应的是Act,如英国的Family Law Act 1996等。除Act之外,英语国家法律名称中还有一个词值得我们注意,即Code。Code一词通常用于编撰成法典形态或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名称中,如美国的Uniform Commercial Code、加拿大的Canada Labour Code等。
将我国法律名称的“法”译为Law,而不用Act,是否属望文生义的直译,笔者不得而知。但无独有偶的是,部分非英语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在将其法律名称英译时也常用Law一词,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就译为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没有统一的官方法律翻译活动之前,日本政府各机关也将法律名称中的“ 法、法律” 主要译为 Law ,但在2007 年 3 月发布的经官方组织编写的《法令用语日英标准对译辞书》中,将“法律”的译名确定为Act和Code,此后的法律翻译按照该辞书予以了修改。
是否应将我国法律名称中的“法”改译为Act或者Code?建议改之者有之(宋雷、朱琳,1998),认为现行翻译是恰当的有之(江国勇)。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与英美大不相同,我国的法律翻译主要由政府组织进行,已有多年积累,目前使用Law一词也基本已被接受,况其他国家也有此例,如进行改译,不仅工程浩大,且会产生更多混乱,从维护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 将错就错 ” ,仍沿用旧译,即将法律名称中的“法”英译为Law。此外,如今后再制定有法典形式的法律时,其名称的翻译中还可使用Code一词。
3. 行政法规名称的英译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名称的结尾一般以 “ 条例” 为主, “ 办法 ”、 “ 规定”为辅。目前,行政法规
中的 “ 条例” 一般译为Regulations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译为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elecommunications ;间或见Regulation,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为Regulation on Protec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Facilities 。“ 办法 ” 一般译为Measures,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et Content Provision Service 。“规定”一般译为Provisions,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Provisions on the Real Name System for Personal Deposit Accounts 。
Regulation在法律词典中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各种从属性的法律文件,在英、加、澳等国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名称中被大量使用。如,在英国2007年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32个法定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s)名称中,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15个。在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100个法规(Regulations )中,用Regulations 的有98 个。 在加拿大,以Consolidated Customs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2007一书中所列联邦委任立法为例,在46件委任立法的名称中,使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45 个,用Order 的 1 个( Thomas Carswell , 2006: v-vi )。至于能否在法律名称的英译中使用regulation一词的单数形式,陈忠诚教授曾对此提出批评(2007 :78-80)。美国有著名的Regulation A.、Regulation D.等,但其并不是某一法律文件的名称,而是指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由一系列规范(Rules )组成的规则。 但笔者在检索中发现,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许多地方委任立法中,regulation一词的单数形式却在其名称中有大量使用。如,2007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委任立法名称中,regulation 一词的单复数均有使用,使用单数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使用复数的数量。对于measure一词,BLACK’S没有将之以单独词目收录,《牛津》和《元照》对它的释义限于教会立法。在英国,英国圣公会(the Church of England )具有委任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定文件名称中一般均用measure一词的单数形式。笔者未能在其他英语国家法律文件名称见有使用measure一词的现象。
就provision 而言,从《牛津》、BLACK’S和《元照》等来看,虽然历史上有过Provisions of Oxford(《牛津条例》)这样的例子,但 一词通常是指法律、合同或其他文书的条款,笔者也未能在现provision 代英语国家的法律名称中见有使用。
(编辑:艾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