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
The Characteristics,etymology and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both in English and Chinese
一、法律专业术语的概念
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叫行业语。例如,化学界的chemical combination(化合),reduction(还原),decomposition(分解),organic compound(有机化合物)等。医学界operation(手术),complication(并发症),clinical diagnosis(临床诊断)等。行业语是社会习惯语的一种,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特殊需要而创造并长期使用的词语。
行业语的范围很广,它甚至包括各门科学的术语。科学术语是行业语中的专门用语,它代表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一个概念,人们借助于这些科学术语掌握有关的知识,推动学术的发展。和其他行业一样,法律专业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tort(侵权),reprieve(缓期执行),concurrent negligence(共同过失),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等。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使用的专门化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术语的精密、明确、用法固定、语义单一的特性。因此,我们称这些具有法律专业的行业词语为法律专业术语。
作为一种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与其他社团方言相比较,其专业词汇成员的数量大,应用范围广。其词语体系主要由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构成。而其中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体系中的重要词汇成员。
二、英汉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
法律专业术语与法律语言使用中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相比较,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词义的单义性
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这就是说,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单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在英语中,negligence(过失),不能用failure in murder来代替。在汉语中,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犯罪可疑人来代替。二是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在英语中有以下几个义项:1)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 2)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esp. to a ruler 3)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 4)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只能取义项3)。汉语中"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至少有三个义项:1)若干人同住一起2)夫妻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在法律语言中,"同居"只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2、词语的对义性
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
plaintiff(原告)--(the)defendant 被告
part A(甲方)--part B(乙方)
right (权利)--obligation (义务)
creditor(债权人)--debtor(债务人)
subject(主体)--object(客体)
principal criminal(主犯)--accessorial criminal(从犯)
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厉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3、使用上的变异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从其结构上来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不作为”由否定副词“不”修饰动词“作为”;“不能犯”由否定副词“不”和修限能愿动词“能”共同修饰动词“犯”。这种词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并没有超出现代汉语民族共同语的一般构词规律,在结构上分别与汉民族共同语中的“不笑”、“不走”、“不能看”、“不能写”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常充当谓语。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名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这种现象也存在,但和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例如:在“not proven(证据不足)”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n是由动词prove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n只能作表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ediate between guilty and not guilty.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苏格兰刑法中,在有罪和无罪裁决之间还存在一类“证据不足”的裁决,它相当于宣告无罪。
上面所举出的法律术语的用法与英语和汉语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相悖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专业术语在使用上的一种变异现象。
4、词语的类义性
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均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vehicle”,“plane”,“ship”等又属于“means of transportation(交通工具)”类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概念划分的产物。一般说来,类义词所共有的类别意义为属概念。而归属于同一义类的词则分别表示同一属概念之内的若干种概念。如“crime(罪,罪行)”就是一个属概念,人们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将其分许多种类的罪,这许多种类的罪就称为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义词,是因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属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不同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
三、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源
1、沿用旧的法律用语
语言是社会现象,但它是全民的,没有阶级性。语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都是全民的交际工具,它是千百代人共同创造、共同使用的,对全社会是统一的,一视同仁地为社会一切成员服务。因此,语言中的一些词汇成员作为语言的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着。法律条文中同样选用了一部分旧的包括古代的法律术语。例如:汉语中“自首”、“大赦”、“诉状”等。英语中的“exile(流放)”,“ransom(赎金)”,“verdict (裁决)”,“summons(传票)”,等。社会承继和使用这些旧的法律术语,是因为它们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具备了为人们共认的特定涵义,没有必要舍弃它们而另外创造新的法律术语。这类词数量比较多。
2、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19世纪以来,人类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新思想不断涌现。科学的发展必然要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方面反映出来,伴随而来的就是新的法律术语的增加。例如:“computer crime(计算机犯罪)”、“smuggling of drugs(毒品走私)”,“securities act(证券法)”;“劳动教养(reeducation-through-labor)”、“承包经营责任制(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人民调解(people's mediation)”等。创造新词还有一种方法是“旧词获得新义”。旧词获得新义也是一个词获得了新的词义范畴,使原来表达形式(expression)分化出一个新的词位(lexeme)。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旧词获得一个新义就是在词汇中增加一个“新词(位)”。例如:名词administrator原指任何“管理人”,自从80年代以来,在英国获得了一个新义“法庭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又如动词park(停放),原是军事用语,专指“停放炮车”。当汽车工业高度发展后,人们自然将其词义扩大,使park获得新义,并由此产生另一个法律术语parking ticket(警察给违反停车规则才的传票)。
3、吸收外来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术语,尤其是国际交往中通用的法律术语。例如:“破产”、“专利”、“法人”、“知识产权”等。在英语民族语言中,除吸收现代各国有关的新的法律术语外,外来法律术语来源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英语是英美的民族共同语。但是,1066年“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后,在英国实际上存在三种主要语言: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法语当时是英国的官方语言。中古英语时期英国的国王多是诺曼底(Normandy,法国的一个部分)的公爵。他们与法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统关系。直到15世纪中叶,没有一个国王与英国的女性结为配偶。许多英国人以会说法语为荣。这是促使法语长期成为英国官方语言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作为语言的一个社团变体法律语言必然会受其影响。许多法律术语是由法语借用或转化而来的。例如:statute(法令,制定法),assize(巡回审判),warrant(逮捕证,搜查令),summons(传票),bail(保释;保释人;保释金)等。而拉丁语进入英语词汇,则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基督教于公元597年传入英国,拉丁语就开始渗入英语了。拉丁语词汇进入英语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有些拉丁语直接进入法语,然后由法语转入英语并被英语接受。二是有些拉丁语词汇直接进入英语,并取合法地位。例如:crimen falsi(伪证罪),poena capitalis(死刑),de facto fort(事实上侵权行为),action in persinam(债权诉讼),proviso(限制性条款),alibi(不在犯罪现场)等。大量法律术语来源于法语和拉丁语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
四、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无论是过去严复的“信、达、雅”抑或现在的“准确、通顺”的翻译标准,最终要体现在将源出语(Source Language)转换成目的语或接受语(Target or receptor language)的表达上,也就是说对原作品形式的如何处理上。根据对语言形式的不同处理的方式,翻译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是指翻译时要尽量保持原作品的语言形式,包括用词、句子结构、比喻手段等,同时要求语言流畅易懂。意译(free translation)是指从意义出发,只要将原文大意表达出来,不注意细节,译文自然流畅即可。一般说来,在翻译实践中,这两种方法都是无可厚非的。能直译的,就直译。不能直译的,就意译。究竟采取何种译法,往往是“见机行事,灵活处理”。只有两种译法并用,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才是正确的翻译。
法律语体是非常正式的语体。它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法律术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特有的术语,它们仅出现在或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如“tort”一词,它仅用于法律的场合,本身具有确切的含义。另一种是并非为法律语体所独有的术语,可出现在其他语体中。但在法律语体中,有其确切的含义。如“action”和“counterpart”。正因为法律术语词义单一、不带感情色彩,所以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主要坚持“直译”的原则,尽量采取“一对一”式的翻译。如:“fixed-term sentence”(有期徒刑判决),“jurisdictio ratione loci(属地管辖权)”等。当然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尽量“直译”,但并非完全排斥意译。如: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词典把它翻译成“黄猛狗合同”,这给人一种不知所云的感觉。这里,完全可以意译成“不准(雇员)参加工会合同”。又如old leg只能译成“惯犯”,译成“老腿”就令人费解。
关于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国内目前翻译质量总的说来是不错的。但是由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起步时间不长,尚无规范的标准,一个术语多种翻译或错译的现象不时出现。这里仅举几例来说明。client这个法律术语是最常用的了。国内许多英汉法律词典的翻译是“当事人《英汉法律词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客户《简明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当事人;顾客《英汉汉英法律词汇》(法律出版社;香港商务印书馆)”;“当事人(旧译:事主);(诉讼)委托人;顾客(法律出版社1999年)”。client这个词译为“当事人”不贴切,因为“client”在法律用语中并不一般地指“当事人”。如“契约当事人”就不是“contracting client”而是“contracting parties”。国内某些涉外律师近年来受了海外华人律师用语的影响而追随效法,有称“client”为“客户,顾主”的。这个译名反映了海外律师业商业化的倾向,但在国内似乎不妥。Law Dictionary对该术语下的定义是:client, a person who employs an attorney to appear in court, give advice, craft a written instrument or do any other thing which constitutes the practice of law。所以,“client”的正确翻译是“律师的当事人(或委托人)”。要说明一点的是,该当事人不一定要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为理非诉讼事件者亦属“当事人”的范畴。又如“statutory rape”一词。《英汉法律词汇》将其译成“强奸幼女”;《英汉国际政治经济法律词汇》则译为“奸污少女构成的强奸罪”。为了弄清这个定义,我们去查一下两本权威的法律词典。1)rape...under modern statutes which often materially change the common-law definition and create an offense commonly known as "statutory rape", where the offense consists in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female under statutory age, the offense may be either with or without the female's consent.(Black's Law Dictionary); 2)rape...a variation of this crime is statutory rape, which i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out force by a male with a female who is under the age specified by state law. This age, called the AGE OF CONSENT, varies in different states from 10 to 18 years of age.(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从上面的定义可知:“statutory rape”有两个因素。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和遭遇之未必或必非强暴。因此,“少女或幼女”的译法都不准确。因为愿意只是说补害人不满法律上规定的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如果法定年龄为18岁,则17岁半当然不是幼女而是少女,9岁半的被害人当然不是少女而是幼女了。二是,这种行为人虽未行使强暴(即经被害人同意)亦按行使强暴论。这样,就不能称之为“强奸”。但是,根据制定法规定,仍要以强奸论。故,将该术语译为“法定强奸”较为合适。
法律术语汉译英也也同样如此。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举一个例子。法律法规名称中有一个最常用的术语“规定”。在现行的法规的英译本中,很多将“规定”翻译成“provision”。例如:“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被翻译成“Provis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Agencies for Technology contracts”等等。的确,provision有“规定”的含义,但它作为“规定”使用时,其内涵是“a clause in a legal document”,也就是说它指的是某一法律文件中的某一条具体规定。而上述“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是法律文件(legal argument),而不是其中的条款,所以用“provision”来表示不妥。法律法规名称中“规定”的译法用“regulation”来表达比较恰当。故“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应当翻译成“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ports”和“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Agencies for Technology Contracts”。
总之,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除了英汉语文水平外,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翻译实践表明:译者英汉语文水平高,就能摆脱原文语言的束缚,自如地表达原意。另一方面,如果对所译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知识,就可以选用最恰当的法律术语(目的语),把源出语中的法律术语忠实地表达出来。
一、法律专业术语的概念
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叫行业语。例如,化学界的chemical combination(化合),reduction(还原),decomposition(分解),organic compound(有机化合物)等。医学界operation(手术),complication(并发症),clinical diagnosis(临床诊断)等。行业语是社会习惯语的一种,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特殊需要而创造并长期使用的词语。
行业语的范围很广,它甚至包括各门科学的术语。科学术语是行业语中的专门用语,它代表的是科学技术方面的一个概念,人们借助于这些科学术语掌握有关的知识,推动学术的发展。和其他行业一样,法律专业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tort(侵权),reprieve(缓期执行),concurrent negligence(共同过失),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等。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使用的专门化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术语的精密、明确、用法固定、语义单一的特性。因此,我们称这些具有法律专业的行业词语为法律专业术语。
作为一种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与其他社团方言相比较,其专业词汇成员的数量大,应用范围广。其词语体系主要由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构成。而其中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词汇体系中的重要词汇成员。
二、英汉法律专业术语的特点
法律专业术语与法律语言使用中民族共同语中的其他基本词和非基本词相比较,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词义的单义性
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这就是说,一切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单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例如:在英语中,negligence(过失),不能用failure in murder来代替。在汉语中,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犯罪可疑人来代替。二是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在英语中有以下几个义项:1)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 2)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esp. to a ruler 3)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 4)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只能取义项3)。汉语中"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至少有三个义项:1)若干人同住一起2)夫妻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在法律语言中,"同居"只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2、词语的对义性
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
plaintiff(原告)--(the)defendant 被告
part A(甲方)--part B(乙方)
right (权利)--obligation (义务)
creditor(债权人)--debtor(债务人)
subject(主体)--object(客体)
principal criminal(主犯)--accessorial criminal(从犯)
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厉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3、使用上的变异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从其结构上来看,都是偏正关系的动词性词组。“不作为”由否定副词“不”修饰动词“作为”;“不能犯”由否定副词“不”和修限能愿动词“能”共同修饰动词“犯”。这种词素之间的组合关系并没有超出现代汉语民族共同语的一般构词规律,在结构上分别与汉民族共同语中的“不笑”、“不走”、“不能看”、“不能写”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常充当谓语。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名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这种现象也存在,但和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例如:在“not proven(证据不足)”的结构中,not是副词,proven是由动词prove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n只能作表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作主语和宾语。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ediate between guilty and not guilty.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苏格兰刑法中,在有罪和无罪裁决之间还存在一类“证据不足”的裁决,它相当于宣告无罪。
上面所举出的法律术语的用法与英语和汉语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相悖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专业术语在使用上的一种变异现象。
4、词语的类义性
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均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vehicle”,“plane”,“ship”等又属于“means of transportation(交通工具)”类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概念划分的产物。一般说来,类义词所共有的类别意义为属概念。而归属于同一义类的词则分别表示同一属概念之内的若干种概念。如“crime(罪,罪行)”就是一个属概念,人们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将其分许多种类的罪,这许多种类的罪就称为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义词,是因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属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不同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
三、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源
1、沿用旧的法律用语
语言是社会现象,但它是全民的,没有阶级性。语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都是全民的交际工具,它是千百代人共同创造、共同使用的,对全社会是统一的,一视同仁地为社会一切成员服务。因此,语言中的一些词汇成员作为语言的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着。法律条文中同样选用了一部分旧的包括古代的法律术语。例如:汉语中“自首”、“大赦”、“诉状”等。英语中的“exile(流放)”,“ransom(赎金)”,“verdict (裁决)”,“summons(传票)”,等。社会承继和使用这些旧的法律术语,是因为它们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具备了为人们共认的特定涵义,没有必要舍弃它们而另外创造新的法律术语。这类词数量比较多。
2、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19世纪以来,人类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新思想不断涌现。科学的发展必然要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方面反映出来,伴随而来的就是新的法律术语的增加。例如:“computer crime(计算机犯罪)”、“smuggling of drugs(毒品走私)”,“securities act(证券法)”;“劳动教养(reeducation-through-labor)”、“承包经营责任制(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人民调解(people's mediation)”等。创造新词还有一种方法是“旧词获得新义”。旧词获得新义也是一个词获得了新的词义范畴,使原来表达形式(expression)分化出一个新的词位(lexeme)。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旧词获得一个新义就是在词汇中增加一个“新词(位)”。例如:名词administrator原指任何“管理人”,自从80年代以来,在英国获得了一个新义“法庭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又如动词park(停放),原是军事用语,专指“停放炮车”。当汽车工业高度发展后,人们自然将其词义扩大,使park获得新义,并由此产生另一个法律术语parking ticket(警察给违反停车规则才的传票)。
3、吸收外来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制必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术语,尤其是国际交往中通用的法律术语。例如:“破产”、“专利”、“法人”、“知识产权”等。在英语民族语言中,除吸收现代各国有关的新的法律术语外,外来法律术语来源主要是法语和拉丁语。英语是英美的民族共同语。但是,1066年“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后,在英国实际上存在三种主要语言: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法语当时是英国的官方语言。中古英语时期英国的国王多是诺曼底(Normandy,法国的一个部分)的公爵。他们与法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统关系。直到15世纪中叶,没有一个国王与英国的女性结为配偶。许多英国人以会说法语为荣。这是促使法语长期成为英国官方语言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作为语言的一个社团变体法律语言必然会受其影响。许多法律术语是由法语借用或转化而来的。例如:statute(法令,制定法),assize(巡回审判),warrant(逮捕证,搜查令),summons(传票),bail(保释;保释人;保释金)等。而拉丁语进入英语词汇,则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基督教于公元597年传入英国,拉丁语就开始渗入英语了。拉丁语词汇进入英语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有些拉丁语直接进入法语,然后由法语转入英语并被英语接受。二是有些拉丁语词汇直接进入英语,并取合法地位。例如:crimen falsi(伪证罪),poena capitalis(死刑),de facto fort(事实上侵权行为),action in persinam(债权诉讼),proviso(限制性条款),alibi(不在犯罪现场)等。大量法律术语来源于法语和拉丁语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点。
四、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无论是过去严复的“信、达、雅”抑或现在的“准确、通顺”的翻译标准,最终要体现在将源出语(Source Language)转换成目的语或接受语(Target or receptor language)的表达上,也就是说对原作品形式的如何处理上。根据对语言形式的不同处理的方式,翻译可以分为直译和意译两种。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是指翻译时要尽量保持原作品的语言形式,包括用词、句子结构、比喻手段等,同时要求语言流畅易懂。意译(free translation)是指从意义出发,只要将原文大意表达出来,不注意细节,译文自然流畅即可。一般说来,在翻译实践中,这两种方法都是无可厚非的。能直译的,就直译。不能直译的,就意译。究竟采取何种译法,往往是“见机行事,灵活处理”。只有两种译法并用,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才是正确的翻译。
法律语体是非常正式的语体。它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法律术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特有的术语,它们仅出现在或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如“tort”一词,它仅用于法律的场合,本身具有确切的含义。另一种是并非为法律语体所独有的术语,可出现在其他语体中。但在法律语体中,有其确切的含义。如“action”和“counterpart”。正因为法律术语词义单一、不带感情色彩,所以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主要坚持“直译”的原则,尽量采取“一对一”式的翻译。如:“fixed-term sentence”(有期徒刑判决),“jurisdictio ratione loci(属地管辖权)”等。当然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尽量“直译”,但并非完全排斥意译。如: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词典把它翻译成“黄猛狗合同”,这给人一种不知所云的感觉。这里,完全可以意译成“不准(雇员)参加工会合同”。又如old leg只能译成“惯犯”,译成“老腿”就令人费解。
关于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国内目前翻译质量总的说来是不错的。但是由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起步时间不长,尚无规范的标准,一个术语多种翻译或错译的现象不时出现。这里仅举几例来说明。client这个法律术语是最常用的了。国内许多英汉法律词典的翻译是“当事人《英汉法律词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客户《简明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当事人;顾客《英汉汉英法律词汇》(法律出版社;香港商务印书馆)”;“当事人(旧译:事主);(诉讼)委托人;顾客(法律出版社1999年)”。client这个词译为“当事人”不贴切,因为“client”在法律用语中并不一般地指“当事人”。如“契约当事人”就不是“contracting client”而是“contracting parties”。国内某些涉外律师近年来受了海外华人律师用语的影响而追随效法,有称“client”为“客户,顾主”的。这个译名反映了海外律师业商业化的倾向,但在国内似乎不妥。Law Dictionary对该术语下的定义是:client, a person who employs an attorney to appear in court, give advice, craft a written instrument or do any other thing which constitutes the practice of law。所以,“client”的正确翻译是“律师的当事人(或委托人)”。要说明一点的是,该当事人不一定要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为理非诉讼事件者亦属“当事人”的范畴。又如“statutory rape”一词。《英汉法律词汇》将其译成“强奸幼女”;《英汉国际政治经济法律词汇》则译为“奸污少女构成的强奸罪”。为了弄清这个定义,我们去查一下两本权威的法律词典。1)rape...under modern statutes which often materially change the common-law definition and create an offense commonly known as "statutory rape", where the offense consists in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female under statutory age, the offense may be either with or without the female's consent.(Black's Law Dictionary); 2)rape...a variation of this crime is statutory rape, which i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out force by a male with a female who is under the age specified by state law. This age, called the AGE OF CONSENT, varies in different states from 10 to 18 years of age.(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从上面的定义可知:“statutory rape”有两个因素。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和遭遇之未必或必非强暴。因此,“少女或幼女”的译法都不准确。因为愿意只是说补害人不满法律上规定的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如果法定年龄为18岁,则17岁半当然不是幼女而是少女,9岁半的被害人当然不是少女而是幼女了。二是,这种行为人虽未行使强暴(即经被害人同意)亦按行使强暴论。这样,就不能称之为“强奸”。但是,根据制定法规定,仍要以强奸论。故,将该术语译为“法定强奸”较为合适。
法律术语汉译英也也同样如此。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举一个例子。法律法规名称中有一个最常用的术语“规定”。在现行的法规的英译本中,很多将“规定”翻译成“provision”。例如:“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被翻译成“Provis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Agencies for Technology contracts”等等。的确,provision有“规定”的含义,但它作为“规定”使用时,其内涵是“a clause in a legal document”,也就是说它指的是某一法律文件中的某一条具体规定。而上述“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是法律文件(legal argument),而不是其中的条款,所以用“provision”来表示不妥。法律法规名称中“规定”的译法用“regulation”来表达比较恰当。故“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应当翻译成“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ports”和“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Agencies for Technology Contracts”。
总之,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除了英汉语文水平外,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翻译实践表明:译者英汉语文水平高,就能摆脱原文语言的束缚,自如地表达原意。另一方面,如果对所译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知识,就可以选用最恰当的法律术语(目的语),把源出语中的法律术语忠实地表达出来。
(编辑:卢晓雪)